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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有限公司、吴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3民初7921号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