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耀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0402民初3641号 原告: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红塔区**街道**社区下**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MA6KPMAQ9K。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合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高新区红塔大道凤凰街道办事处瓦窑社区居委会五组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MA6NHE3RXL。 法定代表人:何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何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93000元及自2021年1月7日至2022年7月7日逾期支付的利息33601元,合计426601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将利息的计算标准由年利率3.8%变更为年利率3.7%。事实与理由:2020年,原被告签定了《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合韵酒店10KV配电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包干价为593000元,被告2021年1月31日前预付30万元给原告,工程竣工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通电,能正常使用后,被告将尾款29.3万元支付给原告。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开始施工,2020年11月5日完工,2021年1月6日通过了相关部门验收合格,2021年1月7日被告开始正常使用至今。被告分别于2020年10月5日支付了工程款50000元,2021年5月26日支付了50000元,2021年6月16日支付了100000元,剩余工程款3930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剩余未支付的工程款393000元未果。2022年3月16日,原告委托律所向被告发送了催收工程款393000元的律师函,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认为被告久拖未付款的行为已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损失。逾期付款的利息计算方式为:393000×3.8%×1.5×1.5=33601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起诉至法院,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合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一、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原告、被告的诉讼主体信息。 二、《电力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合同具体约定内容。 三、律师函。证明:2022年3月16日,原告委托律所向被告发送了催收工程款393000元的律师函。 四、竣工检验意见书。证明:项目验收合格。 被告**合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向法庭举证。 被告**合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的案件事实,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本案中,原告按照双方签订的《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完成了工作成果并验收合格,被告应按约支付相应的价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有原告提交的《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竣工检验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合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9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7%,自2021年1月7日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00元,减半收取3850元,由被告**合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应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燕 书 记 员 余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