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23民初2201号
原告:***,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襄汾县豫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汾县新城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襄汾县豫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