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汾县豫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襄汾县豫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23民初2201号 原告:***,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襄汾县豫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汾县新城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襄汾县豫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