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29民初450号
原告:屏山县朝兴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屏山镇蒋坝村瓦房组。
经营者:***,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被告:四川中盛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屏山镇新市分流区D5地块06栋2单元3层0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屏山县。
原告屏山县朝兴租赁站与被告四川中盛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屏山县朝兴租赁站以被告四川中盛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付清合同价款为由,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屏山县朝兴租赁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屏山县朝兴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计33元(已预交),由原告屏山县朝兴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