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饶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1103民初4579号 原告:上饶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 法定代表人:曾某。 原告上饶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日立案。在本案审理中,原告上饶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合意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饶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饶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8元,减半收取1334元,由原告上饶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