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7848号
原告:***,女,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旭涛,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533709XU。
法定代表人:白福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华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褚学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邵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