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安拓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华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861号
申请人:无锡市安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康桥丽景花园78-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46657751420。
法定代表人:刘志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寅卿、沈佳红,江苏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华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533709XU。
法定代表人:白福岗。
申请人无锡市安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安拓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江苏华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市安拓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华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汤勇虎
书 记 员  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