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554号之四
原告:常州好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工业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1T72GU6Q。
法定代表人:黄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宜兴市氿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心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华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533709XU。
法定代表人:白福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书进,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亮平,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好迪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迪公司)与江苏华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好迪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好迪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好迪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0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904元,由好迪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葛桑桑
书 记 员 宋浣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