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民初636号之一
原告:丹阳欧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338805156U,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高桥村。
法定代表人:戎美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博文,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533709XU,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白福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丹阳欧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丹阳欧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丹阳欧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元,由丹阳欧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 亮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景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