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民初636号
申请人:丹阳欧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338805156U,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高桥村。
法定代表人:戎美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博文,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华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533709XU,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白福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丹阳欧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保全费220元,由申请人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 亮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景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