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302民初3488号
原告:南京凯华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浦东北路5号总部商务广场15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可庆,甘肃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华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水北村。
法定代表人:白某,职务:总经理。
被告:江苏华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白某,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凯华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华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华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凯华电力环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凯华电力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荣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魏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