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新天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终182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原审第三人:简阳市新天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射洪坝街道办事处东溪大道**(东城国际巴黎阳光)**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简阳市新天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0民初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原审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