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07民初6061号
原告:河南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八里营乡文化站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40HB7F4
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河南中鼎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东姚镇东姚村路东58号院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1410581MA3X6XQJ6L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鼎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河南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河南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自行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河南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