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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明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浩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182民初765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乙,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