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182民初765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乙,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