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胜杰建设有限公司与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浙0702行初305号
原告:金华胜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南二环西路2768号西边第一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东阳市振兴路609号东阳市人力资源大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负责人:***,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岑巩县平庄镇观音冲村大岭坪组
委托代理人:***,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华胜杰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认定行政决定一案,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正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其已于***解决补偿问题为由,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胜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撤诉案件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