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终45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胜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项宅社区朱村******。
法定代表人:许金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东,浙江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龙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五一路****第**
法定代表人:徐春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韬,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华胜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华市龙正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702民初6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华胜杰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华胜杰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华胜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32元(已减半),由金华胜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晋
审 判 员 金 莹
审 判 员 张斯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 傅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