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卫技天马除害处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卫技天马除害处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民催字第8号
申请人天津卫技天马除害处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市滨海新区塘沽桂江里11/12号底商。组织机构代码69405369-1
法定代表人刘成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焕焕,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天津卫技天马除害处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转账支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除权判决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天津威玛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票号为1040123207048311、票面金额为3740元、支付人为中国银行天津分行的银行转账支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卫技天马除害处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庆仁
审判员  李 奕
审判员  张国栋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