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航测遥感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煤航测遥感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116民初18843号 原告***,女,汉族,1982年5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阎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维恩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中煤航测遥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神舟四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嘉信周启邦(西咸)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煤航测遥感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个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5442.9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30885.84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960天的加班费142780.8的200%为285561.6元;4.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2004年8月至2006年11月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或者承担其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4年8月1日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13年1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工资为3272.15元/月。2024年2月26日被告未与原告协商违法解除了劳动关系,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入职至2006年11月期间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被告均未为原告缴纳。另,原告在职期间存在加班,但是被告未支付加班费。现因不服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市劳人仲案字(2024)第HT164号裁决书,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中煤航测遥感集团有限公司辩称:1.因原告提供假病历,严重违反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遂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须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任一情形;2.原告在职期间,被告已经根据其工作情况足额支付工资待遇,不存在加班事实;3.2004年8月至2006年11月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补缴社保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4.原告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一年,2023年6月前的加班费及补缴2004年8月至2006年11月期间的社保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4年8月1日,原告进入西安煤航现代测绘工程公司(2011年9月6日注销)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制职工聘用协议》,合同期限自2005年5月5日起至2006年5月5日。2006年12月起原告基本养老保险由被告的全资子公司西安煤航信息产业有限公司(2019年6月5日注销)缴纳,2017年1月起由被告缴纳至2024年3月。原告在职期间,工作地点西安市高新二路E区、工作岗位均未变。2024年12月11日,原告微信向被告负责人请假,该负责人回复:“你的年休假已经修完,病假要有手续”,并拍照向原告发送了单位《职工休假请假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持三甲医院诊断证明、医嘱及病历申请请假,职工休病假一年内累计在30日以内的,根据管理权限审批,一年内累计超过30日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送集团(局)人力资源部审批,对医院诊断证明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勒令辞职解除劳动关系。2019年12月19日原告休假7日后,补办病假手续时向被告提交涂改其女儿的儿科门诊病历。后经被告核实属于虚假病历。2024年2月26日,被告经报集团工会批准,向原告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原告提供假病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决定于2024年2月26日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后原告再未到被告单位上班。原告遂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4年5月20日该仲裁委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2024]第HT164号裁决书,裁决:一、自本裁决生效十日内,中煤航测遥感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度、2023年度取暖费合计4720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本院。庭审中,双方各持己见,本案调解不立。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被告工商信息;劳动合同书;工资卡、银行流水;钉钉资料、钉钉打卡记录、仲裁申请书、裁决书等;被告提交的职工休假请假管理实施办法、请休假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门诊病历、仲裁庭审笔录、解除劳动合同答复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聊天记录、聘用协议、参保证明、西安煤航现代测绘工程公司企业信息报告、西安煤航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工商信息等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原告在请假时,被告负责人已经拍照向原告发送了单位《职工休假请假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原告在休假7日后补办病假手续时仍向被告提交涂改其女儿的儿科门诊病历,被告遂以原告提供假病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通知原告于2024年2月26日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因原告提供虚假病历休假违反被告单位规章制度,且性质上重于无故旷工7日,应属于法律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被告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系其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依法不属于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亦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加班费,依法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存在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事实,现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安排其加班的事实存在,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一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精神,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中煤航测遥感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二、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中煤航测遥感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22年度、2023年度取暖费合计47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