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航测遥感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展望工程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与中煤航测遥感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原西安煤航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23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展望工程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都街绿波华园24#楼3-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煤航测遥感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原西安煤航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天基地神舟四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家川镇解放东路22号。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展望工程地理信息有限公司(简称展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煤航测遥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煤航公司)、一审第三人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简称张家川县农业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1民终19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展望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其以煤航公司与第三人张家川农业局之间确认的面积来认定展望公司实际完成的面积,缺乏证据证明,遗漏了展望公司提交的《2020年数据维护(张家川项目部)数据移交清单》中已测量并移交数据的非承包地块面积121740.92亩,系认定基本事实错误。双方签订的测绘合同明确约定,结算费用是以实测面积、入库数据为准,合同在工作范围中虽然有“土地确权面积”的表述,但该表述不影响合同中关于结算费用的约定,并且再审申请人在一审中提交的2020年10月13日《2020年数据维护(张家川项目部)数据移交清单》明确载明,承包地总面积440677亩,非承包地面积121740.92亩,该移交清单中所列明的工作内容为展望公司最终数据维护的总面积,即完成的亩数总量为562417.92亩。并且,非承包地块的测量、图纸、数据上传及维护也均由展望公司完成并交付,在展望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仍错误的按照本案第三人张家川农业局与被申请人煤航公司之间的承包地面积(不含非承包地)来认定展望公司完成的亩数,并机械地认为展望公司与煤航公司签订的合同在工作范围中有“按实际确权到户面积为准”的表述,忽略双方签订的结算条款及数据移交清单中确认的面积,属认定基本事实错误。至于煤航公司与张家川农业局之间签订的合同与展望公司无关,虽然张家川农业局作出《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项目结算说明》,但该说明并未否认展望公司已完成的非承包地块面积,也不影响展望公司与煤航公司之间的结算。2、原审未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核实、认定,程序违法。展望公司在一审时提交了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经济服务中心2020年10月13日出具的《2020年数据维护(张家川项目部)数据移交清单》,该数据移交清单中记载了展望公司完成数据维护、数据移交的面积情况,原审未核实并认定证据的内容,未查明展望公司完成并提交的数据面积总量。3、申请人提交张家川县项目部分测绘图纸及非承包地块数据统计表、2020年数据维护数据移交清单作为新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应按照移交的数据清单亩数121740.92亩支付测绘费。请求依法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测绘费3086594.92元及逾期利息。 煤航公司提交意见称,双方合同未约定非承办地块纳入结算范围,展望公司主张对非承包地块结算缺乏合同和事实依据;展望公司提交的非承包地块数据是在项目验收后才形成的,系其单方统计制作且并未向煤航公司提供,其据此结算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按照土地确权面积结算依据充分。请求驳回展望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煤航公司与展望公司2015年9月17日签订的《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测绘合同》(简称《2015测绘合同》)、2016年3月5日签订的《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测绘合同》(简称《2016测绘合同》)合法有效,展望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因测绘费用的结算方法发生争议。经查,煤航公司与展望公司签订的《2015测绘合同》第一条工作范围载明“张家川县4个乡镇52个村约13万亩(以实际确权到户面积为准)”,第二条工作内容中也载明“按实际确权到户面积计算面积”,第六条“合同费用”约定“价格以甲方统计二轮土地承包面积13万亩为基础,服务费单价11元/亩,最终按照实测耕地面积结算”第八条“提交成果”约定“对于因村民、第三方或其他原因导致权属不清、无法确权的不列入成果提交范围”。双方《2016测绘合同》关于结算面积亦作了与前述相同或近似的约定。根据合同文义解释,原审认定双方结算应以实际确权到户面积计算工程量的方法,并无不当。张家川农业局出具《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项目结算说明》证明,涉案项目已于2017年底验收合格,相关数据成果已经全部提交。煤航公司根据实际确权到户颁证的承包经营权面积与发包方张家川县农业农村局进行了结算。展望公司申请再审提交部分测绘图纸、非承包地块数据统计表、2020年数据维护数据移交清单等证据,不能证明以上数据系合同约定的作为结算依据的工作成果。煤航公司与张家川农业局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后,就其中部分项目与展望公司签订本案合同,煤航公司与张家川农业局就涉案工程按实际确权到户面积进行结算,对认定本案结算计价方法具有参考意义,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展望公司申请再审的主张缺乏依据,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展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展望工程地理信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