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陕西久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8513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
被告:陕西久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荣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男,汉族。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久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荣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正在进行司法鉴定,诉讼请求尚不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79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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