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宸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23民初2573号
原告:***,男,199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森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221702532U。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宸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MA6UP8HE6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2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岐山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宸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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