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阳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云0581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大理三月街观音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MA6K7WQY5P21Y。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阳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佐村镇原工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670269535M。
法定代表人:王备,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阳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927222.8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23298元,余款903924.8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相关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除被本院依法扣划并分配的案款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名下未登记有不动产;名下机动车、银行账户本院已另案办理查封、冻结手续。被执行人东阳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海南雅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尚有未拨付款项,但未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支付节点;在腾冲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尚未结算完成,无法确认需拨付工程款项具体金额,上述未拨付款项本院已另案分别向海南雅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腾冲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暂停支付。申请执行人***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彪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