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80民初1524号 原告:四川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东城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四川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肖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