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三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21民初582号 原告:云南三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与前卫西路交汇处滇池康桥小区(盛高大城四-B期)22-3幢6层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KCA5K4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麒麟东路延长线东江花园一期商铺10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069822539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三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云南三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以已与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已支付案涉争议款项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云南三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三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1元,由原告云南三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 圣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