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21民初582号
原告:云南三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与前卫西路交汇处滇池康桥小区(盛高大城四-B期)22-3幢6层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KCA5K4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麒麟东路延长线东江花园一期商铺10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069822539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三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云南三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以已与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已支付案涉争议款项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云南三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三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1元,由原告云南三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 圣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