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328财保72号
申请人:**发,男,汉族,曲靖市沾益区人,1970年2月21日出生,住曲靖市沾益区。
委托代理人:冯富飞,云南宏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0698225393
法定代表人:杨昌志,男,公司经理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
申请人**发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6月2日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被申请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确的财产信息,请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的存款信息,并对保全限额范围内1000元以上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措施。冻结限额8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并对保全限额1000元以上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措施,冻结限额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柴晓忠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