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荣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维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怒江荣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423民初697号之一
原告:维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维西县保和镇北街大桥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3MA6P445T2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怒江荣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六库镇怒江明珠二期21栋S14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321MA6K3UY51R。
法定代表人:尹相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1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平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永平县。
原告维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怒江荣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期间,被告怒江荣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作出(2021)云3423民初69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怒江荣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怒江荣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提出上诉并申请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定于2021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2021年10月15日,原告维西**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维西**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西**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6元,减半收取计1538元,由原告维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晓丽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 静
书 记 员 冯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