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皋执字第1170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时代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989477,住所地**通市人民中路金恒花园**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被执行人如皋市博润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960302,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兴港**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南通时代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如皋市博润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商初字第0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5834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280元,执行费10983元(未预交),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执行。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如皋市博润化工有限公司歇业,本院查封其所有的位于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兴港西路35号的厂房、设备,查询银行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