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11民初2432号
原告:南通时代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城港路8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78498947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创精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东路5号院5号4层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05361326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南通时代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创精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南通时代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时代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时代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通时代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