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2执1288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时代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丽驰计量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通时代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丽驰计量仪器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4日作出的(2019)沪仲字第180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认为:被申请人上海丽驰计量仪器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南通时代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退款本金人民币22,500元及相应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并支付仲裁费人民币5,115元。裁决生效后,因被申请人上海丽驰计量仪器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支付义务,故申请人南通时代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上海丽驰计量仪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40.55元。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南通时代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南通时代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上海仲裁委员会(2019)沪仲字第1807号裁决书、最高人民法院财产调查反馈材料、谈话笔录、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书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通时代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9)沪仲字第1807号裁决书裁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