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坤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楚州分公司;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0803执203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楚州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17号轻工商贸港街铺式产品交易区12号楼209号房。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坤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西长南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楚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坤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苏0803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告江苏坤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金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楚州分公司质量保证金98938.29元;案件受理费2273元,减半收取计1136.5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06.5元,由被告江苏坤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江苏坤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楚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 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坤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01144.79元,已执行到位3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71144.79元,执行费未收取。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楚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坤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长期履行本案债务,并一致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坤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依法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苏0803执2035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约定的,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