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坤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坤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1执79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 被执行人:江苏坤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村民,住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张家堡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坤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4)陕0111民初39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坤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55964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64808元,案件受理费200元,负担执行费1629元。本院受理后,并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坤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于2024年11月21日被执行人江苏坤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56964元,迟延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不再向被执行人江苏坤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提交本院一份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被执行人江苏坤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执行措施,并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执行费1629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111执79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