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坤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金华市c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苏0803民初1697号 原告:金华市c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丹溪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淮城街道西长南街。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金华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金华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718元及利息损失(以2671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18日,被告某公司的负责人***与原告科技公司签订了《金华中海央著花园智慧工地系统》,被告某公司向原告订购劳务实名制系统、环境监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货款共计137608元,原告已按照双方约定交付了劳务实名制系统、环境监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被告支付了125000元的货款,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加购设备LED屏幕、监控等,合计货款14110元,剩余货款共计人民币26718元仍未支付给原告,原告索要未果,诉至法院。 被告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科技公司工作人员与被告某公司工作人员于2022年5月18日在微信就《金华中海央著花园智慧工地系统合同文件》内容达成一致,载明:“甲方:某公司,乙方:科技公司……工程名称:金华中海央著花园三标段项目,一、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参见附件乙方承诺附件价格为固定价永不调价费用及付费方式1.费用总计137608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叁万柒仟陆佰零捌元整。……2.乙方协助甲方完成所有系统的硬件安装以及系统软件对接智慧工地平台后,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总费用即137608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叁万柒仟陆佰零捌元整。……四、违约责任甲方应合同约定付款,如甲方逾期付款或不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付款,支付违约金不得超过逾期未付货款金额的5%。……”合同签订后,原告科技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系统的硬件安装以及系统软件对接智慧工地平台等工作,被告某公司还增加安装了监控摄像头等设备,增项合计14110元,原告科技公司通过微信将案涉增项发送给被告某公司工作人员予以确认。 原告科技公司向被告某公司开具了总金额为137608元的两张发票。被告某公司陆续向原告科技公司支付了12.5万元。 原告科技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向被告某公司送达了律师函一份,载明:“截止发函之日,贵方仍未支付的货款共计人民币26718元(大写:贰万陆仟柒佰壹拾捌元整)……请贵方于收到本函之日起5日内向某公司支付货款共26718元(大写:贰万陆仟柒佰壹拾捌元整)” 原告向被告索要剩余货款未果,遂引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原、被告工作人员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金华中海央著花园智慧工地系统合同文件》(复印件)、对账单(复印件)、律师函(复印件)、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交通银行回单(复印件)、中国银行回单(复印件)等证据在卷,经庭审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金华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按时支付价款。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系统的硬件安装以及系统软件对接智慧工地平台等工作,被告应当及时支付约定的款项,被告至今未能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26718元及利息(以26718元为基数,从2025年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工作人员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金华中海央著花园智慧工地系统合同文件》、对账单等证据予以证实,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6718元及利息(以26718元为基数,从2025年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计234元,由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文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