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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江苏某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03民初885号 原告:程某某,男,1970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被告:江苏某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吴某某,男,1967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公司、吴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原告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程某某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原告程某某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