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03民初885号
原告:程某某,男,1970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被告:江苏某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吴某某,男,1967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公司、吴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原告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程某某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原告程某某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