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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某电力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苏0803民初130号 原告:滁州某电力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腰铺工业园昌盛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淮城街道西长南街21号(江淮景城32号商业用房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滁州某电力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设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设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29081.31元以及该款自2024年5月24日以来的利息(按银行业间同业拆借利息LPR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事实与理由:2023年5月30日、同年8月24日、同年11月14日、同年9月20日,原、被告签订四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1665456.58元(质保期24个月)、357903元(质保期24个月)、4920.59元(质保期24个月)、48622元(质保期24个月):合同约定:购买产品的型号、规格、交货期限,需方按材料提货批次付款,质保金留5%,质保期结束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需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及被告要求交付货物,总值2076902.17元。由于被告逾期支付货款,原告就西涧花园三期统计的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付款时间、欠款金额原告作了统计:原告与被告之间就:“西涧花园三期”非标箱柜的配套签订四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非标箱柜,四份合同项下及增补产品交易总金额2076902.17元,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增值税发票1666019.99元,但截止2023年10月17日,被告实际支付1343975.75元,余款732926.42元未付。原告认为,原、被告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如约履行了合同,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但被告违约付款至今。按照合同约定,至少其应该在最后一批合同约定货物交货时后六个月(即2024年5月24日)支付上述四份合同货款总额的95%,即应支付629081.31元。原告索款未果,诉至法院。 被告某公司答辩称:原告的起诉与事实严重不符:1.原告根据被告图纸中的要求提供配电柜和配电箱等产品,并进行了报价,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但是原告在供货过程中弄虚作假,送至现场的产品规格与合同约定的规格严重不符,图纸中标明用落地配电柜,原告现场供应为配电箱。同时,又将供应配电箱的规格进行缩减;2.原告的报价中包含2000余个PZ30箱体的报价,但是因该配电箱被告已经从案外人处购买,原告方并未向被告实际供货。所以,该部分的价款应予以扣减。根据被告测算,上述两部分的产品价差在20万元左右,应依法予以扣减。 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公司工作人员与原告公司***微信聊天记录如下: 2022年12月27日下午14:07分,被告公司工作人员:“蒋总讲好今天报价发给我的,请问什么时间方便发一下” 原告公司***:“我问一下,等戴总看一下” …… 2022年12月29日上午9:26分,原告公司***发送名为“西涧花园(甲方客户报表)20221229”的表格一份。 …… 2024年1月23日下午16:00分,原告公司***:“是的,就是一个单纯的图例” 被告公司工作人员:“难道不需要按图施工吗” 原告公司***:“你们到底需要什么要求” 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应该是你们拿出解决方案” 原告公司***:“合同里一条是货到一周内对不合格产品提出。” 被告公司工作人员:“不是不合格是做错了” …… 2023年5月30日,原告作为供方与被告作为需方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项目名称:西涧花园三期配电箱、配电柜……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及交货期。名称为非标箱柜,型号为JXF/XL,一批,暂定总价为1665456.58,备注为含13%增值税含运费,合计人民币壹佰陆拾陆万伍仟肆佰伍拾陆元伍角捌分。……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1.按照需方确认后的图纸生产,主电器选用德力西电器,其余为我公司标配;2.需方在产品收到一月内提出书面异议并通知到供方,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供方产品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3.质保期24个月,若出现质量问题供方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维修好,若维修不及时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供方负责并承担,从质保金里面扣除,不足部分供方补足;4.固定单价,有增补另计汇入总价。三、交货地点及方式:需方工地内。……六、验收标准:按第二款验收。……八、付款及结算方式:1.材料提货批次付款方式如下:合同签订后付合同价款的25%作为预付款,每批次供货材料提货前,支付提货价款的40%,每批次货到现场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6个月内支付实际供货材料价款的30%,每次付款前,供方应提供与付款金额相等的13%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2.本工程按材料提货批次付款;3.质保金留5%,质保期结束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4.按实际发货结算,PZ30箱包含箱体盖板。九、违约责任:1.供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2.需方逾期付款的,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原告设备公司在供方处签章,被告某公司在需方处签章。 同年8月24日,原告作为供方与被告作为需方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项目名称:西涧花园三期配电箱、配电柜增补123台……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及交货期。名称为非标箱柜,型号为JXF/XL,一批,暂定总价为357903,备注为含13%增值税含运费,合计人民币叁拾伍万柒仟玖佰零叁元整。……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按照需方确认后的图纸生产,主电器选用德力西电器,其余为我公司标配;需方在产品收到后一月内提出书面异议并通知到供方,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供方产品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质保期24个月,若出现质量问题因在通知后48个小时内维修好,若维修不及时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供方负责并承担,从质保金里面扣除。固定单价,有增补另计汇入总价。三、交货地点及方式:需方工地内。……六、验收标准:按第二款验收。……八、付款及结算方式:1.本工程按材料提货批次付款;2.材料提货批次付款方式如下:合同签订后付合同款的25%作为预付款,每批次供货材料提货前,支付提货价款的40%,每批次货到现场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6个月内支付实际供货材料价款的95%。质保金留5%质保期结束一次付清。九、违约责任:1.供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2.需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原告设备公司在供方处签章,被告某公司在需方处签章。 同年9月20日,原告作为供方与被告作为需方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项目名称:西涧花园三期……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及交货期。名称为配电箱,一批,暂定总价为48622,备注为含13%增值税含运费,合计人民币肆万捌仟陆佰贰拾贰元整。……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按照需方确认后的图纸生产,主电器选用德力西电器,其余为我公司标配;需方在收到产品后一月内提出书面异议并通知到供方,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供方产品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质保期24个月,若出现质量问题在接到需方通知后48小时内维修好,若维修不及时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供方负责并承担,从质保金里面扣除,费用不足部分由供方补足。固定单价,有增补另计汇入总价。三、交货地点及方式:需方工地内。……六、验收标准:按第二款验收。……八、付款及结算方式:单价合同(备注:单价按下浮后单价计算);1.本工程按材料提货批次付款;2.材料提货批次付款方式如下:合同签订后,每批次供货材料提货前,支付提货价款的40%。每批次货到现场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6个月内支付实际供货材料价款的55%,质保金留5%,质保期结束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九、违约责任:1.供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2.需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原告设备公司在供方处签章,被告某公司在需方处签章。 同年11月14日,原告作为供方与被告作为需方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项目名称:西涧花园三期配电箱、配电柜不在合同内的增补……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及交货期。名称为非标箱柜,型号为JXF/XL,一批,暂定总价为4920.59,备注为含13%增值税含运费,合计人民币肆仟玖佰贰拾元伍角玖分。……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按照需方确认后的图纸生产,主电器选用德力西电器,其余为我公司标配;需方在产品收到产品后一月内提出书面异议并通知到供方;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供方产品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质保期12个月,若出现质量问题因在通知后48小时内维修好,若维修不及时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供方负责并承担,从质保金里面扣除。固定单价,有增补另计汇入总价。三、交货地点及方式:需方工地内。……六、验收标准:按第二款验收。……八、付款及结算方式:1.全款提货一次付清。九、违约责任:1.供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2.需方逾期付款的,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原告设备公司在供方处签章,被告某公司在需方处签章。 原告为了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上述合同约定的义务,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发货单、汇总表等证据,发货单载明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2023年11月24日。被告经质证认为:对证据中单据号20221233以及20221216以及20230452,对该三份单据三性不予认可。首先,收货单位并非被告,并且发货单上收货人处没有被告方收货人签字,不能证明原告方已供应相应的产品。本院对于被告无异议的部分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有异议的部分,在本院认为部分加以详述。 原告于2023年5月27日向被告开具编号为NO.03991022的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货物配电箱价税合计79650.78元、编号为NO.03991023的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货物配电箱价税合计79650.78元、编号为NO.03991024的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货物配电箱价税合计100574.34元、编号为NO.03991025的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货物配电箱价税合计83156.25元、编号为NO.03991026的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货物配电箱价税合计78759.15元,并于同日向被告送达《回函》一份,载明:“某公司:今送达我公司开给贵单位发票(伍)份,并附发货单:份,发票号为:(03991022#-03991026#),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共计为:(421791.3元)。以上金额与所收货物相符,请查收后签字(盖章)后可交我方经办人员带回或(异地)回传我公司”,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在下方签字。 原告于2023年9月21日向被告开具编号为NO.04297529的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货物配电箱价税合计90712.86元、编号为NO.04297530的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货物配电箱价税合计103274.97元、编号为NO.04297531的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货物配电箱价税合计112759.88元、编号为NO.04297532的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货物配电箱价税合计93016.34元、编号为NO.04297533的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货物配电箱价税合计91883.5元、编号为NO.04297534的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货物配电箱价税合计101327.46元、编号为NO.04297535的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货物配电箱价税合计108552.12元、编号为NO.04297536的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货物配电箱价税合计111126.76元,并于次日向被告公司送达《回函》一份,载明:“某公司:今送达我公司开给贵单位发票(壹)份,并附发货单:份,发票号为:(04297529#-04297536#),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共计为:(812653.89元)。以上金额与所收货物相符,请查收后签字(盖章)后可交我方经办人员带回或(异地)回传我公司”,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在下方签字。 原告于2023年10月25日向被告开具编号为NO.04297602的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货物配电箱价税合计110633.97元、编号为NO.04297603的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货物配电箱价税合计109852.17元、编号为NO.04297604的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货物配电箱价税合计112331.29元、编号为NO.04297605的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货物配电箱价税合计98757.37元。 被告于2023年5月26日向原告转账支付40万元,同年8月30日向原告转账支付83975.78元,同年9月6日向原告转账支付30万元,同年9月18日向原告转账支付38万元,同年10月16日向原告转账支付18万元,上述款项合计1343975.75元。 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剩余货款未果,遂引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发货单(复印件)、汇总表(复印件)、送货单(复印件)、业务明细表(复印件)、安徽农金电子回单(复印件)、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回函》(复印件),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报价明细(复印件)、照片(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滁州某电力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配电箱等产品,理应及时支付货款,被告至今仍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某公司支付货款629081.31元的诉讼请求。 关于本案的案涉货款总额,原告主张案涉合同货款总额为2078557.17元。被告辩称《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以及发票均不能证明原告方供应的产品实际金额,应以现场实际供应的产品所对应的价格进行结算、原告所送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原告报价中2000余个PZ箱体并未实际送达,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这一主张,本院对其这一辩解不予认可。被告辩称其公司工作人员曾与原告公司在微信就产品价格进行沟通,应以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给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的表格中的价格为准,本院经审查,原、被告公司工作人员于2022年12月在微信中就产品价格进行沟通,而双方实际于2023年5月才签订第一份合同,被告某公司明知合同签订价格与微信聊天中价格不一致,仍与原告签订案涉合同,应视为对合同价格的认可,本院对其这一辩解不予认可。被告辩称,对于单据号20221233以及20221216以及20230452的发货单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编号为20221216、20221233的发货单记载的收货单位为滁州开发区顺利建材经营部、收货地址为西涧花园三期幼儿园,编号为20230452的发货单记载的收货单位为滁州奋达商贸有限公司、收货地址为西涧花园三期;首先,该收货地址与被告认可的其它发货单的收货地址一致,其次,被告工作人员亦有签字确认过该单位、该地址的其它发货单;再次,该三张单据连贯分散在案涉合同的送货单中;最后,该单据所记载的产品数量在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中亦有所体现,综上,本院对被告这一辩解不予认可。故本院结合本案证据确定本案的合同货款总额为2076902.17元。 关于本案应支付的货款金额,原告主张为629081.31元。本院经审查,原、被告在案涉合同中约定:“质保金5%在质保期结束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质保期为24个月,货到现场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6个月内支付至实际供货材料价款的95%”。本案原告最后一次向被告供应货物的时间为2023年11月24日,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货款,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至总货款的95%即629081.31元。故本院对原告这一主张予以支持。 二、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某公司支付利息(以629081.31元为基数,从2024年5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被告某公司至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向原告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理应支付利息,原、被告在案涉合同中约定了货款支付时间及违约金计算方式,原告这一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某公司承担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该笔费用并非诉讼的必要费用且原、被告对此未作约定,故本院对原告这一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滁州某电力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9081.31元及利息(以629081.31元为基数,从2024年5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滁州某电力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91元,减半收取计5045.5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065.5元,由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原告滁州某电力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收款账号:43×××61、缴款识别码:32801625094095880466;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款账号:43×××16、缴款识别码:32801625094095882841)。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