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民终5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某甲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某乙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某乙公司、淮安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4)苏0803民初6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苏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江苏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淮安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某甲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江苏某乙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某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某甲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541元,减半收取2270.5元,由上诉人江苏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