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91执保786号
原告: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151215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65154004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82949519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5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上虞市。
被告:**,男,汉族,1988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男,汉族,1965年9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XX,男,汉族,1986年7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6131512X4。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XX、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撤回对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于2019年4月1日作出(2018)粤0391民初21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已对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因原告申请撤回对上述两被告的起诉,故应一并解除对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注:本案审判案号为(2018)粤0391民初217号之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