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民初3118号
原告:***,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泰富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道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65154004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泰富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