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富无缝钢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泰富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民初3118号 原告:***,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泰富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道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65154004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泰富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