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8民终151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辉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桂林路200号院(天悦尚城)9幢1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大道128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广西辉跃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23)桂0804民初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辉跃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其对一审判决服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辉跃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辉跃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辉跃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49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