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辉跃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8民终151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辉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桂林路200号院(天悦尚城)9幢1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大道128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广西辉跃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23)桂0804民初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辉跃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其对一审判决服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辉跃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辉跃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辉跃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49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