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乘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民终51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乘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开发区东京路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95347410T。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北宫东街3299号新华大厦A座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95248549D。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3年7月8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州东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州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山东乘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1民初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伤情系由两次事故造成的,即***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伤倒地后,***又与***驾驶的小型轿车碰撞受伤。在***未能参与本案诉讼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未能查清***、***各自实施的侵权行为给***造成伤害的责任大小,从而据此认定赔偿事宜。因案件的基本事实未予查清,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1民初1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山东乘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88元、4588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