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乘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1财保1407号 申请人:***,男,193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申请人:山东乘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开发区中心路6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95347410T。 被申请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凤凰山东路10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67702644C。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鲁V×××××汽车一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鲁V×××××汽车一辆,扣押期限自2019年10月30日开始。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