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3民初8190号
原告:山东乘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开发区中心路6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95347410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万龙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供电所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1358829X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乘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万龙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乘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33元、诉讼保全费187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孙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