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民初2139号之一
申请人:烟台市络华电器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雄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烟台市络华电器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雄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0612民初213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雄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烟台市络华电器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雄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烟台市络华电器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雄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雄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贵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