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执19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络华电器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区。
被执行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
被执行人:***市天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东区。
被执行人:威海市中创鸿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
被执行人:烟台市络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络华电器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市天石混凝土有限公司、威海市中创鸿泰置业有限公司、烟台市络华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612民初27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市天石混凝土有限公司、威海市中创鸿泰置业有限公司、烟台市络华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4894.00元至本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9558××××3825)。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