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民终257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凯旋路445号3B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烟台市络华电器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南关大街87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莱州晶恒祥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夏***树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金乡县春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鱼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一力物流园13-3号门店及住宅1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海安芫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墩头镇双新村16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烟台市络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牟乳线以东、陡崖子村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市络华电器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莱州晶恒祥石业有限公司、金乡县春波商贸有限公司、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海安芫祥贸易有限公司、烟台市络华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21)鲁0612民初3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上诉人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