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络华电器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市络华电器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民终364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滨海东路600号融创迩海售楼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烟台市络华电器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牟山路财富大厦7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一审被告:烟台市络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牟乳线以东陡崖子村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市络华电器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络华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22)鲁0612民初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75元,减半收取2937.5元,由上诉人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