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4343号
原告:济南***力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路街道恒大财富中心2号楼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89845459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烟台市络华电器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区南关大街8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746571248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济南***力机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络华电器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济南***力机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力机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力机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济南***力机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