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粤0111民初3045号
原告:云浮市鑫欧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芙蓉岭铭星石材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保得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保得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熹涌解放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伦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伦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浮市鑫欧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广东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云浮市鑫欧石材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876220元,另原告云浮市鑫欧石材有限公司已缴纳的本案受理费64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并迳付原告云浮市鑫欧石材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东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云浮市鑫欧石材有限公司总金额887651元,具体付款方式如下:2021年3月1日前支付300000元;2021年4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97941.8元,于2021年9月25日前分六期将上述的工程款本金及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共587651元全部清偿给原告云浮市鑫欧石材有限公司(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云浮市鑫欧石材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石西路支行、账号62×××99)。若被告广东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云浮市鑫欧石材有限公司同意放弃收取被告广东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逾期利息等法律责任,若被告广东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何一期不按时足额支付款项,被告广东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云浮市鑫欧石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以工程款本金876220元扣减实际已付的部分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广东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原告云浮市鑫欧石材有限公司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剩余款项和违约金;
三、原告云浮市鑫欧石材有限公司应在收到被告广东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上述第一期工程款300000元后三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广东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即于2021年2月25日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