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6)粤0606民初15730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源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市政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土地发展中心(以下称土地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善彬、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唐洁、莫江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如上所述,由于涉案工程款自2016年1月22日期满后一个月内为履行期间,故原告主张从上述履行期间届满后即2016年2月22日起计算涉案工程款的利息,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土地发展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源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37539.16元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自2016年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源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土地发展中心不按上述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740.77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土地发展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福增
书记员 黄俞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