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6民初990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源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顺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盛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交城市投资(广东顺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源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顺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盛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交城市投资(广东顺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19220.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梁日开、潘杏英已向本院提供梁日开、潘杏英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北区社区居民委员会观光路二街7号的房屋【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号、房地产权共有(用)证:粤房地共证字第XX号】一间及担保人梁日开所有的粤X-×××××号的车辆一台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源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对担保人梁日开、潘杏英提供担保的财产依法应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梁日开、潘杏英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北区社区居民委员会观光路二街7号的房屋【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号、房地产权共有(用)证:粤房地共证字第XXX号】一间及担保人梁日开所有的粤X-×××××号的车辆一台作为担保;
二、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顺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盛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交城市投资(广东顺德)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319220.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源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玮琦
书记员 张铁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