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晨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平湖市窑炉环保设备厂、上海晨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82民初3356号 原告:平湖市窑炉环保设备厂,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和合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5540437903。 投资人:***。 被告:上海晨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东大名路1191号17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1458733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窑炉环保设备厂与被告上海晨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市窑炉环保设备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平湖市窑炉环保设备厂负担(已交纳)。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